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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ami9426 老哥回了就再来两句。
朋友圈和个人 app 的主要差别就是,朋友圈是一个“(包括法官在内)大众公众认知的,一个可靠且与政府部门多次合作”的系统的一部分。
在极端情况下(劳动仲裁基本用不到,但其他情况会需要),法院可以开调查令,朋友圈(实质为微信)有能力配合取证,也能证明自己是第三方。但咱们个人 app 。。基本没这个能力,这也是楼上很多人推荐找公证合作的原因。他们有能力。
当然,其实 99%的情况也用不到,朋友圈其实就是一个“法官自己也用所以觉得可靠”的东西而已。。他和我们自建 app 的差别你可以这么考虑:
朋友圈这个东西,是原告、被告、法院均有预先了解的东西,你无需向当庭介绍这个玩意的运作机理和进行“原告和该 app 无关”的论证;
而自建 app (不光是楼主的),首先问题就是,你要介绍他的功能原理,然后再介绍他和你无关,然后不被接受的可能性一半一半吧(相比于朋友圈几乎是 0 )。
等于说,因为“朋友圈在常识中”,使用朋友圈的时候,是被告需要多些陈述证明朋友圈不可信、默认可信;而一个新的、不在常识中的东西,需要原告给出陈述证明可信。而一般来说,谁需要证明,谁的风险就更大些。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