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真是可以!怪不得这么多企业可以用调岗这种形式~
一、调岗方式
(二)用人单位法定单方对劳动者调岗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
为此, 1996 年 5 月 30 日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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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恰当性的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
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是否构成合理性,也颇有争议。比如:
1 、单位内工作上相互制约关系的员工结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中的一方进行调岗?
2 、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其离职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调岗,使其脱密?
3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存在违纪或者失职行为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形可以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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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接受调岗是否视为旷工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仍呆在原岗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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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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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最高院法官详解调岗中的五个核心问题》
https://www.wzhrss.gov.cn/wap/content.aspx?id=67042333333333333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