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出了“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三)个人撤回同意;”(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我注意到某些国内企业仍然会拒绝用户修改自己账户绑定的电子邮箱地址。这种设计是合规的吗?如果事先在 EULA 中注明,是否合规?
(暂时不清楚前文引用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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