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资应当按照原本协商的工资来算,这点支持楼主维权。
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在法律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如果没有其它违法行为,确实没有太大问题。
当然,劳动关系是事实上成立的,这个与有无劳动合同无关,手握证据就不必担心。
但是楼主你这个辞职方式,感觉好像不太对啊:
7 月 6 日 -> 入职
7 月 13 日晚上 -> 向直接主管提出离职,提出次日不去上班了
7 月 14 日早上 -> 未上班
7 月 14 日下午 -> 到公司走流程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划重点: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3 日晚提出离职,14 日早上就不去公司了,我不太清楚公司是否安排了任何的工作交接?如果我是主管的话,我应该是不会同意这么仓促的离职请求的,也太儿戏了吧。
如果方便的话,是否可以提供一下 13 日晚,与主管的沟通记录呢?
14 日不去上班的事情,是否已经得到了主管的同意呢?
(此处注意,单方面告知主管,和得到主管同意,是两个不同的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