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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gui 有,上司法文书网,很多案例的。我找了一个,货物价值 30 万,只保价 5000,最后法院判决赔偿 24 万。给你摘取一段你看看:
( 2015 )青民提字第 43 号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二)项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西宁申通公司作为详情单附加内容的《快递服务合同》系格式合同,且保价内容并无法律依据,且实际加重对方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事实上由于该公司的过失,造成了达哇桑周财产的损失,故该保价赔偿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中达哇桑周是否选择保价,于西宁申通公司承运中将货物丢失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达哇桑周对已交付的货物在承运人处丢失的后果并不存在过错。据此,二审认定由达哇桑周自行承担 50%的责任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达哇桑周托运 1 公斤冬虫夏草的事实清楚,再审予以确认。西宁申通公司关于达哇桑周托运的货物不是冬虫夏草的理由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西宁申通公司未按《快递服务合同》对货物进行实物验收即接受托运存在重大过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涉案保价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 240000 元确定。涉案货物在西宁申通公司承运过程中丢失,其应予赔偿。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宁民二终字第 0006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4 )东民二初字第 9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宁民二终字第 0006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达哇桑周赔偿款 240000 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 295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908 元由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