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请了一个月,申请很麻烦最后也批下来了,首先非常感谢经理和公司。
其次,请完之后就继续上班了,但是 HR 说我在上个月工资核算日内没有工作过,虽然有 1-2 天,但是上个月的周期也有请假( PS:这一个月不是自然月的一个月,是工作日的将近一个月),所以需要我负担自己社保公积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加公司部分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这个月的工资是负的一半;
一开始我觉得没问题,也跟家人说过,不过家人觉得没有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为我继续缴纳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费用。
在这里咨询的目的只是想知道这种操作是否正常?另有跟 HR 提到说我目前是在职,HR 说事假是要看回你 3 月考勤周期的在职天数,这就涉及到我们公司怎么算事假工资上,公司员工手册有看过嘛?
提前感谢回答的 V 友,t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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