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ireme
2015-12-10 10:27:00 +08:00
先以表象来看:
1. 带手机没有补助这是规定,老师违反为你申请补助,他负担着事件暴露的风险,而你没得到了益处而没有担当风险。从这点说,肯定是你发出的请求,而非老师的意愿。
2. 申请的是困难,领取的是普通,差额资助其他人,这是你们之间的约定。稍后发放到手的金额是困难,你也需要按照约定把差额交出去,你不愿交这就违反了之前的约定,这是没有契约精神的表现。
3. “发现实际上打到补助卡上的补助还是困难档” 和 "以为这个学期领了补助下个学期就没了" 这两句话是前后矛盾的。你既然对金钱数额非常敏感,那不至于会产生这种错误。
再说说诛心之论:
自己发的内容,肯定是以有利于自己的说法来说的,那么这里就忽略了很多东西:
1. 贫困生为什么带手机?在明知违反约定时,为什么还要去申请补助?
2. 老师与你建立的约定是如何产生的?前因后果是如何?
3. 在补助发下时就已经发现了钱款错误,为什么不与老师说明?为什么直接全部用掉了?
4. 为什么不想办法履行约定,而直接上来发出各种质疑来攻击老师"勒索"?